发布者:中心管理员   点击数:2236  发布时间: 2016-03-16 22:37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战略决策。在此方面,美国相对健全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为我国实现这一战略决策提供了借鉴。            

一、美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特征            

美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对美国国内生产的食品进行全程监管。其特征之一就是全程监管、追踪与管控相结合。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再到销售整个流程,也就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在每个环节,监管人员要记录食品的各种信息。在生产过程中,不但要记录产品品种、生产时间以及生产农场信息,还要记录种植处理、土壤消毒、栽培方式、施肥、灌溉、农药使用、收获采摘等信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这些信息得以快速高效地收集,并形成巨大的数据库,最终上传到公众信息平台。除了记录信息,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实际操作的管控,在生产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特征之二是对进口食品严格控制。对于进口食品,由于无法强求从源头的可追溯性,因此美国采取了以安全认证为主的控制制度。比如,第三方认证制要求有资格的第三方保证国外食品工厂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高风险食品认证制要求高危险进口食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或者其它安全承诺保证来进入美国市场;而进口商自愿认证项目为进口的食物源自食品安全认证工厂的进口商提供快速审查与快速准入服务。此外,美国实行进口商问责制,规定进口商有明确的责任保证国外供应商拥有足够的控制措施来保证其生产的食品绝对安全。但是,如果国外出口商拒绝美国食药局获取相关信息,食药局有权拒绝准许从国外工厂进口食品到美国。除了严格的认证制度,美国对所有进口的供人与动物食用的产品采取预先通知书制度。            

二、美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新进展            

2011年,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将食品可追溯性与召回作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控制要求提出。法案规定,在确定食品有安全威胁时,食药局有权向企业发出召回通知。若企业不同意食药局召回通知,食药局仍可以采取强制召回行为,包括发布公告指出产品“严重不利于健康或致死”的可能性。由食药局授权立即生效。在正式召回中,企业有责任通知州监管部门、食药局召回联络员将相关文件上报食药局。若企业或单位未能遵守,将被分别处以25万美元和5万美元的罚款。当然,《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也充分保护食品企业的权利,比如尽管食品可追溯制度要求信息透明,但是涉及商业机密(包括包含用料数量的配方信息、财务数据、价格数据、人事数据、调研数据、不包含运输信息的销售数据等)受到《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保护。            

此外,在2013年美国食品科技学会(IFT)发布的“在食品供应系统中提升食品追溯实验项目”报告,对食药局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工作提出了多条改善建议。比如,要求食药局设立整套食品管理数据记录规定以及通过风险分类定义的不允许豁免数据记录规定;食药局应该要求生产、加工、包装、运输、仓储、或进口食品的公司对食药局定义的关键追溯与关键数据进行记录;食药局应当鼓励业界现有企业参与提出相关立法方向的建议,并发布拟定法规的预先通告,或使用其它相关机制来寻求涉众输入等。            

从美国的经验可以看出,专业化的监管机构和团队、现代信息技术、严格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及其不断完善是美国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的三大基石。我们应该在了解自身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